我在放產假期間應否享有薪金?
星期一, 05 五月 2008 16:39

如有下列情況,閣下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 在預定產假開始前,已按一份連續性合約工作了滿40個星期 ;
  • 在確定已懷孕後, 閣下已向催主發出懷孕通知及打算放產假的意圖,例如已向僱主出示一份確認你已懷孕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 已向僱主出示一份醫生證明書,說明了閣下的預產期(如僱主提出要求)。

產假薪酬相等於僱員所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產假薪酬應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前述的工資週期為一個在產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為期不少於28天而不多於31天的期間。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向已懷孕的僱員發放產假,或未能向合資格的懷孕僱員支付產假薪酬,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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